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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点】上海高院:比特币有财产属性吗?如何执行退货?

token.im 2024-01-18 05:12: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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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某申请执行施某某

其他所有权纠纷

关键词

虚拟财产/比特币/退货/折扣补偿

判决摘要

比特币作为一种虚拟财产,具有财产属性,受财产权法律法规的约束。比特币被执行退回、交付时,执行法院应当参照请求交付标的物的权利规范处分,判断被执行人是否有比特币可供执行。如果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比特币,基于公共利益、诚信和文明理念的考虑,双方协商同意按照双方约定的价格进行补偿;协商不成的,执行申请人可以单独起诉。

案例解读

钱正晓拥有上海师范大学法学硕士学位,现任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助理法官。曾获上海市公务员制度奖,撰写的案例获最高人民法院年度优秀案例分析。

基本情况

原告程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施某归还一个比特币给他。庭审后,法院责令被告人施某某退还原告程某一个比特币。

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施某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程某向法院申请执行。法院受理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判决义务,申报财产,但被执行人不履行。

执行法院通过现有的网络检查和控制系统,未能发现任何以被执行人名义可用于执行的比特币。随后,执行法院拟通过传统查控方式对其比特币开户交易平台下达执行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平台协助执行。但是平台注册在海外,所以没有查询到平台的有效通讯地址。还查出,被执行人名下的比特币全部转给了外人,外人无处可寻。被执行人已向公安机关报案,立案侦查。

执行法院将情况通知申请人。至此,双方都表达了谈判的意愿。根据案件情况,法院主持双方执行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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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案例全文

案例作者

钱正孝

案例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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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0月10日,原告程某向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人石某返还1枚比特币。经审理,法院于2021年2月23日作出民事判决:被告施某某应当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程某返还一个比特币。

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施某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申请人程某于2021年5月7日向法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施某某某某返还一比特币。法院受理后,于2021年5月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判决义务,申报财产,但被执行人不履行。

2021年5月8日,执行法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以下简称“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但没能找到。以执行人名义的比特币案。

随后,执行法院拟向被执行人开户的比特币交易平台出具执行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请求平台协助执行。执行法院未查到该平台在中国的有效邮寄地址和联系方式。还查出,被执行人名下的比特币全部转给了外人,外人无处可寻。被执行人于2020年8月27日向公安机关报案,立案侦查。

执行法院将情况通知申请人。同时,双方都表达了谈判的意愿。鉴于双方和解意向,由执行法院根据案件情况主持执行与和解。

判断结果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于 2021 年 5 月 27 日组织双方执行和解。在和解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承认被执行人没有比特币可供执行的情况。经双方同意,给予折扣补偿,并已达成协议:

首先,执行申请人将不再要求被执行人返还一个比特币。

其次,双方协商一致,由被执行人按照执行人申请贷款时的购买价款折价8.4万元补偿申请人执行。

第三,被执行人当时不履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主张其他权利。

判决理由

执行法院认为,本案执行难点一是在比特币执行案件中如何适用法律规则,二是石应如何将比特币返还给程某,比如不能退还、怎么处理它。

比特币的法律承认是比特币执法的首要前提。

一审认为,比特币具有价值性、稀缺性、可处置性等特点,具有权利客体的特点,符合虚拟财产的形成条件。我们认为,在执行过程中,法院应贯彻审判与执行兼顾的原则,以民事判决中对比特币的法律承认为法律适用的依据,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处置。产权的法律规范。

其次,如何退回比特币以进行交付。 Return Delivery 会查明被执行人是否有比特币可供执行。

实施法庭调查的方法有:

1、网络查控系统;

2、传统调查,包括询价调查、发送询价函、现场调查等。

目前网络查控系统只能查询银行、汽车、证券等传统财产,而不能查询比特币等虚拟财产。

另外,本案执行法院在拟向比特币交易平台发出协助执行通知时,认定该交易平台为境外公司,无有效通讯地址。这时,传统的调查就显得尤为重要。经查,被执行人已将所有比特币转给外人,外人下落不明。执行法院将情况通知执行人,执行人同意。

据此,可以推测被执行人没有可用于执行的比特币。第二条第二款规定,财产、文书在他人占有期间发生毁损、灭失的,参照本解释第四百九十四条的规定,即请求权规则处理。物业交付执行。

在适用本条时,法院应考虑是否指定财产的问题。我们认为所谓的专业化是指不可替代,但比特币并不是不可替代的,所以有两种执行计划,一种是购买和交付,一种是折扣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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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合我国目前的金融政策,禁止虚拟货币的交易和流通是不妥的,购买和交付有损于公共利益。双方协商后均表示愿意减价赔偿,这符合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保证了高效有序的执行。

最后,折扣的补偿标准应由双方商定。

如上所述,比特币目前被禁止交易,没有市场参考价格。执行法院只能组织双方当事人协商折价赔偿,即在不损害第三人利益的前提下,由执行法院指导和组织双方当事人自主协商定价标的。

在谈判过程中,法院应注意比特币作为虚拟财产的特殊性,明确谈判规则,并特别注意执行风险和法律后果,法院谈判结果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双方协商不成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分别起诉。

综上所述,执行后发现被执行人一直无法归还比特币。经双方协商后,将以折扣补偿的形式处理。在折价补偿中,双方协商价格,协商后达成执行结算。由于原审标的物已丧失,双方约定在执行期间改为货币支付。被执行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被执行人可以单独起诉。

案例分析

比特币是基于区块链技术形成的加密数字货币。由于缺乏相应的法律法规,比特币执法中的法律适用模糊不清,执法和处置的结果各不相同,这些都是执法实践中的难点问题。

一、明确比特币的法律定位

虽然比特币被称为“货币”,但它并不是法律意义上的货币。货币是指国家发行的作为合法支付和记账手段的信用货币。如果没有国家信用的认可,比特币就无法成为一种普遍的支付方式。

在我国,人民币是法定货币,这意味着债权人没有义务接受债务人以比特币支付的款项,除非有特别协议。因此,比特币在法律上是不可偿还的,也不能成为真正的货币。

如何合法识别比特币?

(一)剥茧:多种理论下比特币的法律承认

学术界对于比特币的法律承认存在诸多争议,而这些争议的实质是从传统的民权理论中寻找认定依据。

当前主流观点:

1、物权论认为比特币是特定的、独立的无形资产;

2、债权理论,从网络运营者与网络用户之间的服务契约关系出发,将其视为网络用户提出债权的权利凭证;

3、知识产权说比特币是一种无形财产,是一种智力成果;

4、新财产说比特币的独特性足以使它成为一种新型财产公民权利的对象。

以上理论只是从比特币的某个方面进行分析,并不全面。比如物权理论,一般民法中的“物”是指有形物,不包括无形物。而且,我国遵循物权的法律原则,比特币不构成物权客体;其次,债权的对象是行为,比特币是矿工通过“挖矿”获得的,它依赖于“去中心化”的区块链。没有中央赎回机构接受比特币,所以不是索赔;此外,比特币是计算机对特定加密算法的大规模运算,并非智力成果;最后,新型财产说需要支付给比特币。概念已重构,但现行立法尚未明确。

在多种理论的讨论下,无法对比特币进行法律认定,所以从司法实践中寻找答案。

(二)司法实践:比特币是一种虚拟网络财产

中国监管部门发布的《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2013年)中提到“就其性质而言比特币受法律保护吗?,比特币应该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但虚拟商品是一个经济术语,而不是一个法律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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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审判实践中,人民法院对比特币的法律定位形成统一意见,认定其为虚拟财产。

如吴与上海耀智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李、Brandon Smit v. Yan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2019)沪01民中13689号]、陈诉张退货纠纷[(2020)苏1183民初3825号)等案件,法院认为比特币是通过“挖矿”产生的,需要购买和维护相关专用机械设备,并​​支付功耗的考虑,同时可以产生经济效益,具有价值;其次,比特币总量不断受到算法的影响,2100万,稀缺性;最后,比特币持有者拥有、使用、比特币的利益和处置比特币受法律保护吗?,使其可处置,满足虚拟财产的要素。

虚拟财产,也称为网络虚拟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条虽明确规定受法律保护,但并未对其概念和适用作出具体规定。在司法实践中,法院本着司法实用主义的态度,并不直接判断虚拟财产的法律性质。由于具有一定的经济价值,符合物权属性,因此受到物权法律规则的保护。

二、比特币执行的真正困境

在司法实践中,返还标的物分为当事人自行履行或法院强制执行。前者不需要重复,后者是在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判决后,法院通过司法强制力“占有”标的物,并转移给申请人执行。鉴于比特币的特殊性,有必要分析一下它在退货中遇到的问题。

(一)比特币执法状况

来自中国裁判文书网显示,比特币民事执行的裁判文书仅有6件,涉及北京4件,江苏4件。 1件,广东1件,北京4件比特币为被执行人,另外2件比特币为被执行人财产。

从文件来看,比特币的执行主要面临两大挑战困境,一方面是如何获取比特币的相关信息,另一方面是如何对比特币进行司法控制。

(二)比特币执行困境的表现

1、比特币信息的获取

执行法院获取标的物信息的途径有两种,一种是网络查控系统;另一种是传统调查。

网络查控系统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与中国人民银行及有关部委签署的备忘录,已开通网络查控系统。目前可以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存款、车辆等16类25项信息,但不能查询比特币等虚拟财产。

传统调查受到财产线索不明确的影响。例如,本案的比特币交易平台是一家境外企业,在中国没有通讯地址,各国的司法协助政策、货币监管制度、金融运作规则等存在很大差异。执行法院在调查取证方面难以取得成果。

2、比特币的司法控制

如何司法控制比特币?比特币存储在交易平台的比特币钱包中,比特币钱包会生成无数的钱包地址,每个地址都可以存入或支付比特币。

同时平台会自动生成对应的密钥对,包括一组“私钥”。 “密钥”和“公共密钥”。每个比特币地址对应一个“私钥”。如果要使用钱包里的比特币,就必须使用“私钥”进行签名,这就是所谓的数据加密。 “私钥”是随机生成的,“公钥”是通过特定算法得到的,“公钥”经过加密得到比特币地址,这个过程是单向的,不可逆的。

所有者通过“私钥”控制和处置自己的比特币,可见“私钥”是司法控制比特币的关键。 “私钥”可以存储在网络环境中(如第三方交易平台)或非网络环境中(如在笔记本上书写)。

理论上,执行法院可以通过向第三方交易平台发送协助通知,并搜索被执行人的住所来控制比特币。

但在实践中,大部分交易平台都是海外公司,加之国内没有营业地址,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第三方占有等诸多不确定因素使其无法供执法法院对比特币采取有效的司法执法措施。

三、比特探索比特币司法执法之路

(一)比特币执法的法律依据

在比特币的执行中,应参考产权的法律规范。本案中,法院判决被执行人返还比特币,表示为返还财产,依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495条第1款的规定,如果他人持有法定人指定的财产,要交付的文件,法院命令他交付,如果他拒绝交付,可以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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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本条第二款规定,如财产丢失,参照本解释第494条的规定处理,即请求权的法律规范。交付财产。因此,比特币执法不存在法律障碍。

(二)比特币退货

当比特币返回交割时,首先考虑的是被执行人是否有比特币可供执行。以下根据实际情况,对法院采取的执行处置方案进行说明。

1、直接退货和送货

被执行人在返还比特币时拒绝履行交付的,由执行法院依法予以执行。采取限制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需要注意的是,没有证据表明被执行人没有可用于执行的比特币,也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决定。无法退回说明的,推定被执行人拒绝执行。

2、代购、退货、发货

在这种情况下,被执行人已经将比特币转移给了外界,执行人无法直接退回。此时,法院可参照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494条执行和处分,需注意财产具体化情况。

所谓属性具体化,是指属性是否可替代,有以下两个判断标准:

1、主观价值判断,如情感依恋;

2、Objective 实际标准,如孤儿等

虽然比特币是一种具有特殊功能的虚拟财产,但它并非不可替代。其判断标准并非绝对唯一,最终需要根据具体案例来判断。

据此,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定损交付指定标的物折价问题的复函》,在同类标的物灭失案件中,可以责令被执行人购买同类标的物再偿还。

我们认为这条法律是不恰当的。 “法律不够强大,难以为他人所用”。虽然中国不禁止持有比特币,但《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2013年)、《关于防范代币发行的公告》、《关于防范融资风险的公告》(2017年)和《关于防范虚拟货币交易中炒作风险的公告》(2021年) )等文件明确,中国全面禁止虚拟货币相关业务。

同时,基于善意和文明理念的要求,执行法院应采取合理、适当、不超过必要限度的强制措施。如果要求被执行人购买比特币进行退货,将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诚信、文明理念。

(三)比特币执行折扣补偿

1、意志自治原则

根据意思自治的原则,标的物毁损或灭失后,可由双方当事人约定。打折补偿。执行与和解是对当事人自身民事权利的重新处置。在这种情况下,比特币被第三方拥有,无法归还。经双方协商,退货交付改为货币补偿支付。基于对实际情况的考虑,应该是尊重。被执行人不按照执行和和解履行的,被执行人可以再提起诉讼。

2、补偿机系统的构建

在司法实践中,折扣补偿有客观估价和主观讨价还价之分。

一般采用客观估值,以标的物的公允价值为基础,结合财产毁损时的市场价格、取得财产时的价格、双方的债权等综合判断当事人要求赔偿。

《关于防范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公告》(2021)明确开展法定货币与虚拟货币兑换及虚拟货币之间的兑换业务,作为买卖虚拟货币的中央对手方,为虚拟货币交易提供信息中介及定价服务、代币发行融资、虚拟货币衍生品交易等相关交易活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涉嫌非法集资、非法发行证券、非法发行代币门票和其他犯罪活动。

这意味着比特币不能客观定价,只能主观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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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规范当事人的讨价还价?

①合法性和合理性审查

法院需要对双方协商价格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进行审查,防止出现不符合法律要求和价格极度不合理的情况。如果双方以比特币交易平台的收盘价和当日美元报价作为赔偿金额,由于此类交易平台不被我国承认,除非双方同意,法院不会支持一下。

②程序到期

虽然法律对议价程序没有强制性规定,但议价程序可以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分参考价格若干问题的规定》,及包含三个元素:

首先,双方同意;

二、特别通知(包括执行风险通知和议价规则),注意特别通知需注明比特币

三是双方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协商结果,不提交协商结束。请注意,时间可以由双方协商或由法院确定。一般以三到五个工作日为宜,以确保谈判过程高效有序。

③损益的公平对价原则

基于公平考虑损益的原则。本案中,执行人购买和借出比特币在同一天完成,且均与执行人高度相关。

因此,一方提出以借款时的购买价款8.4万元作为补偿金额,对方同意,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双方当事人协商不成的,由执行法院终止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提起诉讼。

比特币等加密货币是区块链技术的应用,但它们造成了金融混乱,给投资者带来了巨大的投资和法律风险。执行法院应立足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准确把握法律适用情况,更好服务大局,有效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申请的解释第四百九十四条、第四百九十五条

第 8 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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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丨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高等法院贡献部:研究室

案例作者:钱正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