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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观点:比特币如何申请执行?

imtoken国内版 2023-01-16 23:37:28

文|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肖友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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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特币应用执行案例类型化处理路径分析

比特币的去中心化和类货币特性使其成为极具影响力的网络虚拟财产,并有向国际虚拟货币演进的趋势。同时,在实践中经常被用作诈骗、洗钱等犯罪的载体,构成严重威胁。经济秩序和金融安全。为此,我国出台了相关规定,禁止比特币与法定货币的兑换和交易。在此背景下,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当事人申请执行比特币的案件,成为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

一、一个案例引发的思考

笔者在执行工作中遇到了申请比特币执行的案例:申请人Consensus Lab Limited申请执行仲裁裁决,内容为“刘某生将179.5244个比特币存入Consensus Lab Limited账户” 。执行申请能否受理和执行,实践中的准据法一直存在争议。一种观点认为,根据现行法律,比特币是虚拟财产,不可强制执行,不应被接纳。另一种观点认为,比特币的虚拟财产属性已经得到法律的确认。目前,国家只禁止比特币作为货币进行交易、转让和流通,但并未禁止其作为虚拟财产属性进行流通,应予接受。

同时,中国裁判文书网以BTC和比特币为关键词进行搜索发现,对于此类申请,法院普遍采取裁定终止执行的程序性处置方式。例如,在A县法院审理的陈与彭之间的合同纠纷一案中,判决彭应将70个比特币归还给陈。并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裁定终止本次执行程序。又如B市在执行崔某某等人涉嫌集资诈骗罪的刑事案件中,在okcoin.cn平台、币网等平台冻结被执行人的比特币。法律,但关于比特币处置的法律规定尚不清楚。,裁定终止执行程序。又如C市法院,在林某申请执行东莞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的劳动仲裁案中,申请人提供了比特币财产线索,但法院仍裁定终止执行程序。理由是没有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 这种性格也值得商榷。但法院仍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为由,裁定终止执行程序。. 这种性格也值得商榷。但法院仍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为由,裁定终止执行程序。. 这种性格也值得商榷。

二、比特币应用执法适用法律的三重障碍

1. 比特币的特征是有争议的

民法典第127条规定比特币判决案例,“法律对数据和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可见,《民法典》对网络虚拟财产的定性搁置,只明确保留对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提供法律保护的态度。目前,关于比特币的性质,理论上有物权论、网络虚拟财产债权客体论、知识产权论、新产权论等争论。在司法实践中,涉及比特币的民事、刑事案件频发,不同地区的司法机关在定性方面存在较大差异。例如,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以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指控运营维护以技术手段转移比特币罪。经工作人员批准逮捕,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对利用他人比特币账户管理运营盗窃他人比特币罪的犯罪嫌疑人进行逮捕。

2. 比特币估值存在障碍

由于比特币经常被用作欺诈、洗钱和其他犯罪的载体,它已经威胁到金融安全和稳定。明确规定,比特币不具有与货币同等的法律地位,不能也不应该作为市场上的货币使用。也就是说,我国没有合法的比特币交易平台。然而,比特币在国际交易中具有价值和价格,其价值和价格往往像过山车一样剧烈波动。在这种情况下如何确定比特币的价值和价格,是比特币应用执法案件面临的首要问题。

目前,比特币在中国还没有国家认可的交易平台,其价格识别和价值评估处于没有法律规则、无法进行官方评估的情况。在实践中,地方法院在确认比特币价值方面有不同的做法。有的法院参考相关网站数据进行定价,有的法院判决双方确定的金额,有的法院确定罪名。犯罪嫌疑人涉案金额对涉案比特币进行了专门的价格鉴定,有的则由当地物价局价格鉴定中心直接鉴定涉案比特币。

3. 比特币应用实现缺少必要的程序

民法典没有明确规定网络虚拟财产的属性,相关规范性文件也没有对网络虚拟财产实施的规定,我国出台政策明文禁止比特币作为货币交易,难以实现强制执行比特币。从立法到司法一直处于空白状态,缺乏相应的针对性执法程序。这也是各地法院对比特币申请执行案件普遍采用程序搁置方式的主要原因。

三、比特币申请执法案件类型化处置路径分析

1. 比特币应用程序执行的类型区分

民法典虚拟财产保护原则的确立,是基于时代发展的现实需要,尊重公民享有的财产种类范围不断扩大。比特币作为信息技术飞速发展的流行虚拟产品,将越来越多地进入市场。法庭执行。笔者认为,面对比特币的强制执行申请比特币判决案例,法院应秉持尊重、善意、审慎的原则,在类型区分的基础上进行类型处置。根据司法实践经验,比特币申请执行案件可分为以下两类:

一是虚拟财产属性流通的执行应用。我国禁止比特币作为虚拟货币进行交易,但这仅影响其作为虚拟货币的交换价值的实现,并不否认比特币作为一种虚拟财产具有其他拥有、使用、处分或获得。在民法典所列的七类遗产中,各类网络虚拟财产均属于公民其他合法财产的底线条款。权利人对网络虚拟财产的合法转让和继承受法律保护。因此,比特币的合法流通和继承执行应用可以归类为虚拟财产属性流通的应用执行。

二是变相支持比特币和法币兑换及交易执行应用。《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明确规定,比特币不具有与货币同等的法律地位,不能也不应该作为市场上的货币使用。2017年,中国人民银行等七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防范代币发行和融资风险的公告》(以下简称《关于防范代币风险的公告》),重申了上述规定。同时,从防范金融风险的角度,《关于防范通证风险的公告》进一步提出,任何所谓的代币融资交易平台不得从事法币与代币与“虚拟货币”的兑换业务,不得买卖或充当中央交易对手买卖代币或“虚拟货币” ”,不得为代币或“虚拟货币”提供定价、信息中介等服务。上述两份文件实质上禁止比特币的赎回、交易和流通,对比特币的炒作涉嫌从事非法金融活动,扰乱金融秩序,影响金融稳定。代币或“虚拟货币”的信息中介和其他服务。上述两份文件实质上禁止比特币的赎回、交易和流通,对比特币的炒作涉嫌从事非法金融活动,扰乱金融秩序,影响金融稳定。代币或“虚拟货币”的信息中介和其他服务。上述两份文件实质上禁止比特币的赎回、交易和流通,对比特币的炒作涉嫌从事非法金融活动,扰乱金融秩序,影响金融稳定。

2. 构建比特币应用程序以执行预审过程

如前所述,目前的比特币申请执行缺乏必要的比特币申请执行处理的具体操作规则,这也是各地法院采取程序搁置的主要原因。因此,当务之急应该是构建比特币应用执行的具体操作规则。笔者认为,应以民事诉讼法第237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六条、第十六条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仲裁司法复核案件的规定。根据《报告事项规定》(以下简称《仲裁审查报告报告规定》)第三条的规定以及上述明确禁止比特币作为货币交易的政策,预构建比特币应用程序的审查程序以实现比较。比特币应用执行案例的类型化和差异化处理。

具体应明确,法院应受理比特币强制执行申请,应首先审查是否是比特币与法定货币的赎回或交易申请,还是变相支持比特币赎回或交易的申请。比特币和法定货币。,或用于传输虚拟属性属性的执行应用程序。经审查确认为申请执行比特币与法币赎回或交易,或变相申请执行比特币与法币赎回或交易的,按规定处理和执行。符合《仲裁审查报告条例》第三条的规定。适当的报告程序,最后根据审计意见作出相应裁定。即建立对变相支持比特币和法币赎回交易的执行申请的审查和裁定程序,将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审查结果报请高级人民法院审查确认,然后报最高人民法院批准,裁定不予执行或撤销。国内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并将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审查结果报请高级人民法院审查确认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该裁定不予执行或撤销。国内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并将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审查结果报请高级人民法院审查确认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该裁定不予执行或撤销。国内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

3. 类似比特币的虚拟财产属性转移执行

目前,我国并没有明文禁止比特币的持有以及交易方式以外的流通交易。在“币圈”中,比特币的自由流通非常顺畅和便捷。比特币作为一种 P2P 形式的虚拟加密数字货币,并非由特定的货币机构发行。它是按照特定算法通过大量计算生成的,使用由整个P2P网络中众多节点组成的分布式数据库来确认和记录所有的Transaction行为,并采用密码学设计来保证交易的方方面面的安全性。货币流通。P2P 的去中心化特性和算法本身可以确保货币的价值不能被大量生产的比特币人为操纵。基于密码学的设计允许比特币仅由真正的所有者转移或支付。比特币持有者可以通过比特币钱包独立流通,不受网络限制,无需手续费。

由于我国尚无合法的第三方比特币交易平台,面对比特币申请执法案件,根据现有技术条件,尚无法对网上虚拟财产进行普查,只能依靠当事人获取财产线索或自愿举报。因此,对于比特币在虚拟财产属性流通中的执行申请,首选是督促当事人自行交割,或者达成交割调解协议。当案件催促当事人自行交付或未能达成交付调解时,在现行法律框架下,可以参照行为的执行进行执行。可以督促被执行人完成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比特币交付给申请执行人的行为。对拒不履行的被执行人,法院可以采取罚款、拘留等措施排除、阻碍执行。

来源:《人民法院报》2021年12月15日第0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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