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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特殊虚拟财产——数字货币的正确姿势| 中信·泉州分公司

imtoken国内版 2023-03-22 05:5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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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7月22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合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制度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新时代市场经济体制下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明确“加强数字货币、网络虚拟财产、数据等新型权益保护,充分发挥司法判决在产权保护中的价值引领作用”。 该意见的发布有望促使司法机关就数字货币这一特殊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达成共识。

目前,法律界对数字货币尚无权威定义。 一般来说,数字货币是用数字技术创造出来的虚拟货币,但它的外延也很丰富,包括很多种类,比如网络平台中的虚拟货币,腾讯的Q币; 各种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货币; 以及比特币和以太币等加密数字货币; 而我国央行即将发行的DCEP是法定数字货币。 本文所指数字货币仅限于比特币、以太坊等应用密码学、分布式存储、时间戳、区块链等技术的加密数字货币。

01

数字货币的法律属性

要保护数字货币,首先要弄清楚它是什么。 除了国际市场认可价格的数字货币(如比特币、以太坊、EOS等),其他不知名的数字货币或代币(Token)无从谈起,在我国被认可的机会很小. 对于比特币和以太坊,司法界目前还有两种观点,电子数据论和物权论,但近年来有逐渐统一物权论的趋势。 笔者认同深圳国际仲裁院在比特币股权投资纠纷案中对比特币的解释:比特币不是法定货币,但具有财产属性,可由人力支配和控制,具有经济价值,能带来利益给各方。 经济利益,并且可以作为交付的对象,所以比特币应该作为财产受到法律保护。 笔者认为,除比特币外,以太坊、EOS等具有国际公允价格的主流数字货币可参照比特币进行处理。

02

从近期司法案件看数字货币的保护态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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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选取了近期法院对数字货币做出的一些“有趣”的判决,以探寻保护数字货币的正确姿势。

1个

数字货币“借贷”纠纷

(一)案情概要

案例一:苏某博、孙某军、李某博民间借贷案中,苏某博借给孙某军19万余元,并充值孙某军7万余USDT(价值稳定,等值美元。A数字货币,圈内称为稳定币),少量BNB(Binance Coin)和比特币。 归还5万元后,孙某军无力偿还,开具了“向苏某博借款60万余元”的欠条。 在本案中,一、二审法院仅认定了法定货币即人民币的借贷关系,而对于USDT等数字货币的“借贷”,法院认为数字货币只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不具有货币的法律地位。 公民投资和交易数字货币是个人自由,不受法律保护。

案例二:张某与杜胜合同纠纷案中,张某借出1000个以太坊和10个比特币给杜胜,在数字货币交易平台OKEX上进行交易(炒币),并签订了《数字货币ETH合作协议》,其中规定:杜某生至少要支付2%的利息和利润分红,后来杜某生投机亏损后无法归还数字货币,开具借条承诺限期归还比特币和以太坊,并同意不能还款的,可以按照借币当日OKEX的价格折算成人民币,​​一审法院判决杜某胜向张某支付本息,折算成人民币。人民币,但二审法院认为数字货币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货币,并扣除利息,但维持对当事人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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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防护态势分析

同样耐人寻味的是,不同法院在数字货币“借贷”案中得出了截然相反的结论。 实质上,法院认定比特币等数字资产依据的是《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和《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 ") 由中央银行发行。 货币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货币,不具有货币的法律地位。 因此,直接使用数字货币作为货币进行“借贷”是无法获得法律保护的(案例一); 但是,数字货币应该作为一般财产受到法律保护。 财产必须按约定按时归还。 一念之差,误会千里。 但笔者认为,当事人约定借出数字货币财产获得一定报酬,相当于支付“租金”也并非不可能。

2个

数字货币委托投资纠纷

(一)案情概要

在陈某与张某的委托合同纠纷案中,张正友在微信上接受了陈某的委托,将陈某的600个以太币转给了他,用于投资基于以太坊区块链技术开发的创业项目“iotex”。 后陈某要求归还以太币被驳回,遂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公民投资虚拟货币虽然是人身自由,但不受法律保护”,驳回了陈某的诉讼请求。 但二审法院认为,中国人民银行等七部委发布《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其中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从事代币发行融资业务。代币融资交易平台不得买卖以太币等所谓“虚拟货币”。 ”,但我国法律、行政法规并未禁止以太币等“虚拟货币”的持有和合法流通。在这种情况下,以太币投资的“iotex”项目不受我国法律保护。因此,陈某与张某的委托合同因目的不当而无效,张某应将600 ETH返还给陈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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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防护态势分析

此案是币圈一度火爆的“代投”行为的一个缩影。 虽然委托投资项目涉嫌ICO、目的不合法、合同无效,但合同无效的受托人仍应返还委托人交付的数字货币财产。 但也有其他法院在类似案件中裁定委托合同无效,行为后果由委托人自行承担。 如果承认比特币、以太坊等数字货币为合法财产,但在合同无效时不支持返还委托财产,笔者认为是不合理的。

面对类似情况需要注意的保护姿态是:第一,双方要明确对方的真实身份,实名制很重要; 二是双方应就各自的钱包地址有明确的约定,相当于在合同中约定各自的银行账号 三是建议双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双方。

3个

不当得利纠纷

(一)案情概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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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薪付与陈某峰不当得利纠纷案中,薪付于2017年9月4日归还募集的以太币时,误将20个以太币转入陈某峰实名注册的钱包地址usdt借贷纠纷,PayPal要求退款被驳回,诉至法院。 法院还认定,以太币作为一般法律意义上的财产,应当受到法律的平等保护,判决陈某峰返还20个以太币。

(2)防护态势分析

在这种情况下,PayPal的索赔终于可以得到支持。 关键是,陈某峰提供的钱包地址是经过本人实名认证注册的。 否则,将无法证明谁将以太币转给了谁。 在类似的案件中,部分当事人无法证明接收数字货币的钱包地址归谁所有,导致诉讼被驳回。 因此,在与数字货币相关的活动中,以各方认可的形式(实名制)固定各自的钱包地址,对于后续的权利主张非常重要。

4个

与数字货币交易相关的纠纷

(一)案情概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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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原告韩与被告黄某合同纠纷案中,韩某与黄某在数字货币交易平台CEO上进行了币币交易(即数字货币之间的兑换)。 黄某芳以远低于市场价的价格与韩某交易。 虽然通过交易平台进行了救助,但黄某方最终还是获得了169万余元,成功套现。 法院认为,本案系原告与被告在境外交易平台上进行“虚拟货币”交易的纠纷。 双方在交易平台注册开户,在境外进行交易。 原告韩先生首先应证明自己是参与交易的一方,是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一方。 因相关证据形成于我国香港,而原告提交的证据未办理涉外证据证明手续,故无法证实相关证据与本案的真实性、合法性和相关性。案,无法确认韩先生是否符合本案原告资格,驳回原告诉讼。

(2)防护态势分析

央行等七部委发布《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后,国内数字货币交易平台基本全部关闭,只剩下少数非法平台“涉黑”风”。 此案引发了央行禁止任何境内数字货币交易平台进行ICO、币币交易、法币与数字货币兑换的思考。 这是否也意味着这些行为是违法的,其后果不受我国法律保护? ICO涉嫌非法向公众募集资金,这一点无需讨论。 但在境外合法数字货币交易平台上进行的币币交易行为是否合法? 假设本案原告已履行涉外证据证明程序,法院将如何判决? 笔者认为,由于中国监管部门对数字货币交易平台持消极态度,而即使境外交易平台在当地合法,未经中国监管部门批准也无法在我国发展客户,因此此类交易极有可能得不到保护按中国法律。 但是usdt借贷纠纷,合法持有的数字货币偶尔在我国公民之间流通则是另一回事。

03

结语

通过对近期司法判例的分析,我们发现比特币等主流数字货币并不像很多人认为的那样不合法,公民合法持有和流通数字货币是受到法律保护的。 同时,我们可以得出结论,为了在正常的经济活动中保护数字货币资产,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目前受法律保护的数字货币仅限于比特币和以太坊(USDT是公认的在少数情况下),以及其他数字货币能否得到保护仍存在疑问; 第二,交易方和钱包地址的实名制很重要,否则一旦发生纠纷,难以证明自己的主张,权益得不到保障; 第三,将数字货币视为一般财产,进而构建法律关系,而不是将其视为货币; 第四,无论境内还是境外数字货币交易平台,民事领域大概率不受法律保护; 第五,在签订数字货币相关协议时,应考虑到数字货币当事人拒绝配合,司法机关不能实际冻结或转移。 因此,相关协议应规定无法退回时将数字货币兑换成人民币的方式和条件。

结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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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陈洁